年新三改正在进行中,上次我们推送了城区的政策,今天就来放送农村的吧!
杭州绕城西复线杭州至绍兴段建设工程涉及的次坞镇、应店街镇、直埠镇等部分村。03省道东复线建设工程涉及的牌头镇、王家井镇、街亭镇等部分村。国际珠宝城支线(阮市-漓渚段)涉及的阮市镇部分村。枫桥古镇建设工程涉及的枫桥镇约20户。诸暨市年“三改”专项行动涉及的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1适用范围年“三改”专项行动中征收公告划定的除暨阳街道、浣东街道、陶朱街道区域外相关镇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2三种补偿方式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易地联户自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三种方式。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相互结算差价。
市场化安置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属于非农居民(以原户籍信息为准)、非本村农(居)民的被征收,不予安置宅基地,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
3补偿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门牌号、建筑结构、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等综合情况进行公示,并制作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解释。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解释要求之日起三天内予以解释。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区域所在村共同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在报名的三家以上评估机构中由公证机构公证随机抽取确定。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4住宅房屋补偿面积计算被征收农村住宅房屋,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合法占地面积乘以三层计算合法征收面积,并进行补偿安置;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超过三层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其记载的合法面积为准(经征收工作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凡是在年1月1日后已经新批过宅基地的农户,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含未注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未撤销的农村私人建房批文及原有老房但尚未发证的等)应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按时交付拆除的,给予50元/平方米补贴。
(一)被征收人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下列证件或其他有效凭证:
1.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2.原镇乡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的有关凭证;
3.建房批准文件;
4.改、扩、翻建的批准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凭证。
被征收人对提供的凭证需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如系虚假或伪造凭证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登记凭证在签约时须上交征收工作组,由征收工作组负责办理注销手续;因故遗失或未上交的,被征收人须出具证明,在签约后由征收工作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注销。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经具备房地产测绘资格的机构实地勘测丈量,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照上述规定的证件或相关凭证对产权进行确认。
5易地联户自建安置由被征收人按统一规划联户自建。其地上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按评估的重置成新价格补偿;经确认的合法占地面积实际未建部分建筑面积统一按元/平方米补偿。
安置人口、年龄计算时间及户籍状况确定以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已经户籍制度改革的,依据原户口簿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数据备份库历史信息,以改革前的户口性质为准)。
1宅基地安置标准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安置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平方米。
1.户口在征收区域的农业人口,符合分户条件或已经分户的被征收人,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分立的,选择易地联户自建安置,按家庭成员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实施相应的补偿安置;户口在被征收区域内但在非征收区域另已审批宅基地的家庭成员不再安置宅基地,且不得再作为家庭成员等分被征收房产进行安置。
2.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故的,由家庭成员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安置。
3.在征收区域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含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已作没收折价处理等可确认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同时被征收,应合并计算安置和补偿。
2房屋征收户允许自然分户的条件和办法1.未婚子女分户年龄条件:男性22周岁(含)以上,女性20周岁(含)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区域的农业人口。
2.户主既有儿子又有女儿,且都符合分户年龄条件的,只允许儿子自然分户;无儿子但有多个女儿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一个女儿自然分户。
3.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上的不再单独立户,须靠入子女进行安置;父母名下无房产的,须靠入子女安置。
4.被征收户征收区域内有房屋、征收区域外另有一处或多处建于年1月1日之前房屋的,且该户符合自然分户条件的,补偿安置可有两种选择:
⑴若征收区域外房屋需保留的,征收区域内房屋征收时不享受自然分户政策;
⑵若征收区域内房屋享受自然分户政策的,则征收区域外房屋可由镇政府或村经济合作社回收,并按合法用地面积给予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元/平方米的补助和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补贴,另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5.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的经没收作价处理的房屋,被征收时不予自然分户安置。
3差价结算办法安置宅基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相等部分,免交土地相关规费和配套费用;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合法占地面积部分,按元/平方米缴纳差价(包括土地相关规费和配套费用)。
4超过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安置宅基地面积部分及相应地上建筑参照货币补偿规定执行。
5统一抽签落实易地联户自建宅基地安置在本村规划区内,统一抽签落实,建房统一按规划定点放样,按照安置房规划图纸由被征收人自行建造,并服从监督管理。
6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1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公布的房屋比准价格结合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格补偿;三层以下未建部分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按元/平方米核算补偿。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地上合法房屋建筑的补偿价再增加15%的货币补助,其中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房屋“拆一还一”部分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其多余部分合法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增加30%的货币补助。
农村宅基地批准后,因规划调整、无法放样等原因尚未建造且之后未再另行审批宅基地,其权属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有效的,选择货币补偿时,按其允许建造房屋面积,按公布的比准价格的%补偿,并按批准占地面积给予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余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奖励或补助等。
2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三层内未建部分建筑面积)“拆一还一补差价”进行安置;
被征收区域的在册农业人口户也可选择按农业安置人口75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安置,征收户征收区域内有房屋、征收区域外另有一处或多处房屋的,应合并拆迁安置;并承诺自愿永远放弃农村宅基地审批,但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3农业安置人口认定农业安置人口认定。农业安置人口以征收区域在册常住人口为准计算(已经户籍制度改革的,依据原户口簿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数据备份库历史信息,以改革前的户口性质为准),并经所在行政村(居委会)确认;农业安置人口核定截止时间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系第一次结婚迁入的,可放宽至签约截止日)。列入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手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待遇(二项都符合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1)有未婚独生子女的;
(2)有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未婚青年的(即:女23周岁、男25周岁及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征收区域户籍的农业人口,现已迁往大、中专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军官除外)、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现正在服刑的人员等;
(2)被征收人配偶一方户口在外地,且未享受实物房改、政府保障房、差额集资建房待遇的。
3.新婚夫妇持准生证,可按二个子女家庭标准安置。
4.征收范围内,属不可分割(指夫妻、未成年子女)的农居混居户中的居民,无其他住房又未享受实物房改、政府保障房、差额集资建房等待遇的,可以享受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5.出嫁女户口未迁的,可按在册实际农业人口计算。
6.农业家庭户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征收户(出嫁女除外),房屋土地所有权证未分立的,可按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实施相应的补偿安置。
7.被征收人的成年子女,在本村(居委会)征收区域外另有宅基地房屋的,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8.无合法房屋产权的挂靠户口不列入农业安置人口。父母户口在征收区域内,无其它房产居住在子女处的,需靠入子女合并安置。
4有两处及以上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有两处及以上房屋(含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已作没收折价处理等可确认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同时征收的,应合并计算补偿安置;原已享受过农业人口安置标准政策的被征收人,本次房屋征收只能选择“拆一还一补差价”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
5非农人口征收区域内非农业人口房屋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补差价”办法就近套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户籍在征收区域内的非农业人口家庭成员,房屋土地权证未分立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按“拆一还一补差价”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
6产权人及其配偶均已故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均已故的,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后按共同共有安置;继承人系征收区域在册人口并符合分户条件且无其他住房的,可以分割其继承部分面积进行安置补偿。
7企业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参照《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企业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其中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合法土地补偿价格按国有划拨土地评估价格的80%实行货币补偿,并增加15%的货币补助。
8企业的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内的企业,根据被征收人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征收前三个月的纳税证明等相关合法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按其实际生产作业面积一次性给予元/平方米的补助(包括人员歇业和过渡、停业损失等)。
9经营性店铺的补助被征收合法房屋实际用于经营性店铺使用的,根据被征收人的产权凭证和经营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征收前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凭证,按实际经营合法房屋面积给予补助(包括停业损失、人员歇业补助等费用),其中一楼房屋补助元/平方米,二楼及以上房屋补助元/平方米。
10住宅房屋的补助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不包括工业用地),选择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的,按确认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不包括经没收作价返还房屋用地)给予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元/平方米的补助。
经镇乡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收作价返还的被征收房屋,参照货币补偿办法补偿,但不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助;被认定为唯一住宅的被征收户可选择易地联户自建安置和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没收作价返还部分占地面积以元/平方米补缴规费(包括相关规费和配套费用)。
原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经转让取得的,原则上按原用途原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未经批准拆翻改建的,超过原转让面积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年1月1日前已登记为住宅,年1月1日后未新批宅基地的,按照已登记的用途予以确认。年1月1日后登记为住宅且又未新批宅基地的,按照“一户一宅”的政策,允许与本户现有合法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含)平方米,超过占地面积平方米的部分按原用途原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农户转让取得的房屋属于唯一住宅,且实际居住使用并可以确权登记的,按住宅处理(可按人均占地25平方米计算,最大不超过平方米);对原隐瞒事实骗取登记的,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仍按原用途给予补偿。
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包括祠堂、办公楼等),按批准的用途并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11违法建筑残值补贴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租赁建筑,一律不予安置,但按规定时间搬迁并交付拆除的,可按评估的重置成新价的60%给予建筑残值补贴。
12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对被征收房屋办理公证后实施征收,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
13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当地镇乡、村(社区)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的房屋,由当地镇乡、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并公告后,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
14被征收房屋出租使用的被征收房屋出租使用的,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租赁关系自行终止,被征收人应自行处理好与承租人的租约解除等相关问题并达成协议,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5及时签约搬迁也有奖励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地面积奖励元/平方米;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合法占地面积奖励元/平方米。逾期签订协议或搬迁的,扣减相应部分奖励。
16室内装潢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潢按确认的合法征收建筑面积补偿元/平方米,如被征收人申请要求评估的,则按受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补偿。
17过渡用房补贴被征收人过渡用房自行周转解决,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一次性发放20个月;选择易地联户自建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一次性发放3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标准计发。每户每月不低于元,不计发超期临时安置费。
其中家庭成员有老年人的,且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的,发给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年满70周岁的一次性补助元/人,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补贴元/人;8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增加一岁补贴元/人。老年人临时安置补助发放年龄计算期限至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腾空截止日为止。
18搬家费用补助搬家费每户0元/次,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部分,再补助搬家费10元/平方米,搬家费按两次计发。
19附属物补偿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及其它补助
1.围墙、石坎和水泥道地补偿50元/平方米。
2.普通水井补偿元/口。
3.零星树(果、花)木迁移费:胸径5-10公分补偿20元/株,10公分以上补偿50元/株,竹园5元/平方米。
4.单眼灶补偿元/座,双眼灶补偿元/座。
5.企业设备搬迁补助:三相电1元/只,普通布机2元/台,小剑杆0元/台,电脑袜机元/台,加弹机3元/台,大剑杆元/台,冷风机元/台。其他大型设备搬迁费按评估的价格补偿。
6.有线电视(凭广电站登记)补偿元/户,电话移机补偿元/门,空调移机补偿元/台,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补偿元/台,热水器补偿元/台,水表一户一表(凭缴费票据)补偿元/户。
7.村级集体附属设施按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本办法实施所涉及的行政诉讼(复议)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其中,对因危及社会稳定而不予公开的信息,应按《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出具评估报告。
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市“三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诸暨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另行制订补充规定。
觉得这条消息有用的点个zan吧!
——end——
来源:诸暨市政府
整理:黏糕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
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