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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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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一般附着物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特殊的附着物可按成本原则采取评估,视迁移或残值回收等不同情况按实补偿。

(二)青苗按实补偿,一般青苗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特殊的青苗作物可按成本原则结合市场因素进行评估后按实补偿,评估需综合考虑作物的品种、质量、迁移、人工、损耗、培育等因素。

二、严格执行政策

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其他事项

本标准自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4号)精神,年1月1日至年4月30日期间征收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诸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一览表

2.诸暨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一览表

附件1

诸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一览表

类别

标准

备注

农田水利水电设施(含低压线迁移费)

农用线元/档

(50米/档)

临时

建筑

砖混

不少于元/m2

简易棚

元/m2

室外水泥道地、路面

不少于50元/m2

围墙

砖、石

元/m2

20元/m2

水井

不少于0元/口

坟墓迁移费

单穴

元/穴

双穴

0元/双穴

石坎块石基础(三皮以上)

80元/米

河坎(五皮以上)

块石

元/米

方正石

元/米

农田机埠

元/个

固定机房

元/个

大棚

竹制

10元/m2

钢制

20元/m2

水泥渠道

口径50cm以下

70~90元/m

按成新折旧

口径50cm以上

不少于90元/m

设施农业管理用房

砖砌(抹灰)

~元/m2

按成新折旧

水泥空心砖

~元/m2

备注:特殊的附着物,可按成本原则采取评估,视迁移或残值回收等不同情况按实补偿,评估机构的选定方法可以参照房屋征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诸暨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一览表

类别

标准

备注

粮食油料作物

2元/亩

普通蔬菜

0元/亩

茶园、桑园

不少于0元/亩

鱼(藕)塘

元/亩

蚌塘

元/亩

果园

成片投产

不少于0元/亩

未投产

不少于2元/亩

零星

60~80元/株

花卉苗木基地

草本

不少于元/亩

木本

不少于元/亩

林业

用地

毛竹、雷竹基地

不少于0元/亩

毛柴、普通竹

不少于元/亩

除上述外的林地

1元/亩

树木迁移补偿费

胸径5厘米以下

1~1元/亩

胸径在5~10厘米

50~80元/株

胸径为10~20厘米

80~元/株

胸径20厘米以上

不少于元/株

备注:特殊的青苗作物,可按成本原则结合市场因素进行评估后按实补偿;评估需综合考虑作物的品种、质量、迁移、人工、损耗、培育等因素;评估机构的选定方法可以参照房屋征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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