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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摔倒致残,要求赔多万诸暨法

今年3月,诸暨西施眼发布一则消息《女子入住诸暨一酒店!意外突发,终生致残!》(戳蓝字回顾具体内容)

年底,70多岁的高老太,入住了诸暨某酒店,因不慎撞到房间内的钢化玻璃桌,颈椎严重受伤导致终生致残。

事件引起网友激烈讨论

▼▼▼

今天,官方定论来了!

驳回原告诉请

酒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年12月31日,时年75岁的高某和女儿,入住诸暨某酒店。年1月1日晚上,高某在房间内走动时,意外摔倒受伤。

高某女儿发现后,向酒店求救,酒店工作人员拨打,并陪同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高某为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高血压、后纵韧带骨化。住院期间,酒店向高某家属提供了免费住宿。

年1月24日,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年1月,在医院抢救后的高女士

事发后,高某家属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遂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

高某称,酒店房间家具摆放过多且不合理,通行空间过于狭窄。

前往阳台必须绕过办公桌,并经过床尾与办公桌之间狭窄的间隔。而办公桌为无色透明玻璃材质,悬空设计,透过玻璃桌面可以清晰看到地毯的颜色和花纹,该设计方式很容易让客人忽略办公桌的存在。

酒店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并未设置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因此,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3元,同时要求酒店拆除客房内透明玻璃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涉事酒店内的玻璃桌(受访者供图)

该案经过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绍兴中院二审,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酒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成年人在活动中

应该注意周边环境,避免自身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于年12月31日入住酒店,次日发生事故,事故发生时对于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位置已有一定了解。

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自身风险。其次,高某与女儿同住,家属明知高某年事已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应当对其予以照看和提醒。

此外,高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酒店客房内摔倒,但并无证据表明其系撞到客房内透明玻璃桌而导致摔倒。

酒店客房灯光明亮

能够注意到玻璃桌存在

根据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并经现场勘查,透明玻璃桌有一定厚度,外缘光滑,玻璃下方为深棕色桌脚支撑。酒店客房内灯光明亮,夜间视线良好,能够注意到玻璃桌的存在。

透明玻璃桌和床之间间隔较大,不影响正常通行。高某入住客房地面铺设地毯,无障碍物,客房内行走通畅。

涉案酒店内的玻璃桌

因此,诸暨市人民法院认定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合理,不存在安全隐患,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高某因意外摔倒致残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按照《侵权责任法》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要素。不能因为一方存在损害后果,就要求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同时,温馨提示酒店等服务群体,应当从该案中吸取经验教训,对自身酒店设施进行系统排查,排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范提醒义务,避免矛盾的发生。

——end——

来源

诸暨市人民法院整理编辑

肖晓娴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

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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