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产经营中,
不少企业遇到过这样的问题:
电网结算电价每度可能是几角钱;
但是转供电主体可能会收1元多甚至几元!
年1月1日起,
《浙江省电力条例》正式实施,
其中明确规定——
工商业转供电电价禁止违规加价收取!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是转供电?
如何举报加价行为?
别急往下看!
Q1
什么是转供电?
A
转供电是指供电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Q2
工商业转供电有哪些类型?
A
工商业转供电常见行为包括存在出租或出售的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写字楼、商住公寓、住宅小区商业用房等的工商业用电。
Q3
工商业转供电电价有什么规定?
A
根据年1月1日起将要施行的《浙江省电力条例》,在工商业转供电主体向供电企业购买的电价基础上,可收取最大加价幅度不超过10%的损耗费用(如租金或物业费中已包括损耗等费用的,不得加价)。除此外,不得收取与电费相关的任何费用。
Q4
电费缴纳有哪些特殊情况?怎么处理?
A
插卡预付式电费缴纳转供电主体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或电网企业代购电形成每月购电价格变动,转供电实时结算难度大。故倡议: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合理的单价预收,在约定结算时间到期后按实际应收电费经公示后多退少补。
终端用户抄表日期因转供电主体每月的购电价格存在差异,如转供电主体抄表日期与供电公司抄表日期不一致将导致转供电电费产生误差。故倡议:转供电主体每月对终端用户的抄表日期应相对固定,尽可能与供电公司对转供电主体抄表日期相对一致。
终端用户未安装分表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约定各自用电量分摊方式,由各自公平承担。为减少矛盾,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快安装分表计量。
广大市民如果发现工商业转供电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可拨打或进行投诉举报。
为此,诸暨多部门联合发布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工商业转供电主体:
为切实维护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业转供电电价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共同富裕建设,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根据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电力条例》等相关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转供电费用时,严禁收取除电费和省规定的损耗费用外的其他与电量相关任何费用(如:电力服务费、手续费等)。
二、转供电主体在收取电费前应当与终端用户签订协议,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电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就收费方式、损耗加价、预收电价、抄表日期等涉及电费收取的相关内容协商一致。
三、转供电主体在收取电费时,应当做好明码标价和信息公示,尤其要将每月转供电主体购电均价、各终端用户抄表电量、预收金额、实际应收电费等在显著位置公示。
四、如在租赁费、物业费中已包含用电损耗等费用的,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转供电电价不得加价。
五、转供电主体收缴电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电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超标准收取转供电电费、虚增电量变相提高电价和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全市各工商业转供电主体收到本《提醒告诫函》后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各类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供电局
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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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禁止违规加价!诸暨发布提醒告诫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