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是浙江省诸暨市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建造了面积为65平方米的房屋。年,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相关部门对该房屋进行了征收评估,核定该临时建筑残值补贴2万元。
年12月,街道办与张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两份协议分别约定:张某未经批准在超期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交街道办拆除,街道办将将给与张某2万元的残值补贴;除此之外,街道办应支付张某安置补偿款万元,在协议签字生效,张某搬迁腾空并交付房屋后,可以凭借身份证,搬迁腾空验收单等证件,一次性到街道办领取万元。
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房屋搬迁腾空验收手续,张某也因此一直没有去领取补偿款项。年6月,街道办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了拆除。
二、被告答辩案涉房屋无合法产权证,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已被依法征收,双方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合法有效,街道办合法收回房屋,故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并非独立的行政强制行为。
三、法院观点街道办虽然已经和张某就涉案房屋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张某并未搬迁腾空交付房屋,因此街道办拆除时房屋,房屋仍由张某管理、使用,街道办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从张某处受领该房屋,因此可认定涉案房屋系被强制拆除,而不是履行征收安置协议。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仅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的拆除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授予街道办对不履行行政协议的相对人可以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因此,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依据不足,法定程序缺失,程序也违法。
四、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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