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诸暨法院全城抓老赖
然而,一名被执行人却利用孩子
向法院施压!!
在此次行动中,在得知被执行人需送孩子去上学这一情况后,执行干警作出一个“温暖的决定”。警车米开外跟随,执行干警脱下头盔和袖章,装作路人随行其后。但是,后续的发展出乎所有人的预料。
法院大门口,多了个小女孩?
2日下午4点左右,一个0岁左右的小女孩一直徘徊在法院门口!
注意到这一情况后,执行实施科科长何科梦和司法警察大队队长殷程,立即前去调查,却发现小女孩上了一辆车,随后便消失不见。
晚上9点左右,小女孩又突然出现,但此时多了一个“好心”的“邻居哥哥”,称小女孩的妈妈被法院抓回来了,现在孩子在家没人管,他就将其送到法院,随后便扬长而去,同时也留下了联系电话。
得知该情况后,诸暨法院立即让完成执行任务刚回到家的女干警回到单位陪同小女孩,并着手展开调查。
“好心邻居”竟是亲哥哥?
通过对车牌和电话的调查,我们发现,这位“好心邻居”不是别人,正是这个小女孩同母异父的哥哥。
而他们的妈妈正是我院拘传回来的被执行人楼某某!
昨日,被执行人楼某某在执行干警的陪同下送完女儿上学后,便被拘传至法院。因楼某某无法与各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我院拟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在羁押期间,她打电话给儿子黄某某,让他在妹妹放学后,将其送到法院,向法院施压,并再三强调不能亮明真实身份,要以“邻居”为由,误导法院。
下午4点左右,小女孩第一次被送到法院门口。但黄某某见妹妹始终无法进入法院,又得知妈妈楼某某可能不用拘留,就带妹妹离开了。
晚上8点左右,被执行人楼某某再次电联儿子,声称:“你赶紧再把妹妹送来,法院不会不管,不然我就真的要被拘留了!”
于是,晚上9点左右,小女孩又一次出现在法院门口……
妨碍执行!罚款2万!
经调查,黄某某试图将未成年人留置在法院以干扰正常法院秩序,妨碍法院执行工作,已经涉嫌违法,考虑其到案后态度诚恳,主动交代相关问题,明确表示系受人指使,悔过意思明显,法院最终做出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
后黄某某主动将妹妹带离法院,而楼某某作为指使人,将接受我院的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法官提醒:
公民在诉讼活动中理应
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
而不是以恶意滞留等非常规手段
扰乱法院正常秩序,
不然,你必将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请牢记,万事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来源丨诸暨市人民法院编辑丨子非鱼近期活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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