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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诸暨日报发布一则

《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诸暨市撼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撼):   杨小春诉你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资、高温津贴、经济补偿、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争议案[浙诸暨劳人仲案()号],本委已依法受理并予裁决,裁决内容如下:一、由你单位支付申请人杨小春工资元,款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二、由你单位支付申请人杨小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停工留薪期护理待遇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1元,以上金额总计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生活费元,剩余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三、由你单位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申请人杨小春缴纳年8月至年12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以诸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核定为准,双方当事人应缴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四、驳回申请人杨小春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11月4日

——end——

来源:诸暨日报

编辑: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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