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重磅!
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将于7月15日前发放到位
请注意查收
目前,我市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经申请人申报,村(社区、居委会)、镇乡(街道)及市卫生健康局的层层审核把关,审核录入工作已完成。经统计,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金有人受益,发放金额达.38余万元,补助金额居绍兴市首位。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以下这些,你需要了解: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年2月28日前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4、本人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元
特别扶助相关政策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是: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说明: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
对未满60周岁的按每月元标准发放,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对年满60周岁的每月元标准发放,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育不能自理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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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诸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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