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请注意,仔细看下面的通知。
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
《诸暨市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2月2日
诸暨市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城镇危旧房屋排查巡查、安全鉴定、安全监管、治理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危旧房屋,是指经专业机构检测房屋危险性评定为C、D级危房的城镇房屋。
本意见所称的城镇房屋指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及公建、办公和商业等用途房屋。
第四条 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按照“业主主体、有责追偿、属地主导、政策支持”原则,通过业主、政府、社会共同努力,逐步消除城镇危旧房屋安全隐患,努力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城镇危旧房及其他相关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有关治理措施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以下简称“市治理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完成危旧房治理改造相关政策拟定、规划方案和工作计划的编制;传达、督促执行领导小组各类决策及工作情况反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危旧房屋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各镇乡(街道)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危旧房屋排查整治工作,承担城镇房屋日常管理、维护、修缮责任,切实担负起自查自改的主体责任。业主按治理方案承担相应治理费用。
第七条 各镇乡(街道)作为城镇危旧房屋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属地原则,负责实施辖区内城镇危旧房屋的排查和治理。设立公开电话,受理房屋安全质量的群众投诉;建立城镇危旧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和巡查等基础档案。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一)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指导协调大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负责汇总上报城镇危旧房屋治理相关数据等工作。
(二)市建管局牵头做好城镇危旧房屋的质量鉴定,组织有关专家按“一楼一策”提出治理意见;负责危旧房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调查核实;负责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的质量监管;负责加固和拆除方式的技术把关。
(三)市公安局负责城镇危旧房现场警戒、轶序维护和对涉及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的打击处置。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应由财政承担的资金保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土地审批手续。
(六)市规划局负责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相关规划审批和核实。
(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程中的协助工作,负责查处违章建筑、不合理装修等工作。
(八)市委宣传部、信访局、档案局、发改局、审计局、民政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公积金中心诸暨分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九)市供电、水务、电信、移动、广电、燃气等单位做好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程相关管线迁移安装服务工作。
(十)市委政法委协调司法机关做好依法追责赔偿工作。
第四章 排查巡查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经常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完善房屋修缮纪录,保全设计施工资料。
第十条 各镇乡(街道)应建立经常性的排查巡查制度,落实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排查巡查机制,成立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镇乡(街道)负责人三级监管网络,实行房屋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和大排查相结合的监管。遇台风、雨雪等灾害性天气,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专项排查。对纳入实时监控的危旧房屋实施一日一查,发现异常信息应及时按预案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各镇乡(街道)建立完善房屋基本信息档案,档案包括老旧房大排查和日常巡查记录、信访投拆和检查监管等台账资料。
第五章 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一般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委托专业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实施,镇乡(街道)在排查中发现疑似危房的,也可直接委托专业检测鉴定机构鉴定。检测鉴定机构须经市建管局备案,并接受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质量安全检测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各镇乡(街道)及时将检测情况、鉴定结果、治理措施汇总并向市治理办报告。各镇乡(街道)对被鉴定属于C、D级危房的要纳入实时监控范围,实行分类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 各镇乡(街道)建立完善属于C、D级危房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包括检测数据、分析情况、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资料,实行常态化、规范化跟踪管理。
第六章 治理改造
第十六条 危旧房治理改造以国有土地上多层多业主危险住宅房屋为主,实行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治理改造的方法,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有序推进。
第十七条 对排查出来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应及时组织评估或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按照“一楼一策”原则落实治理措施:
(一)加固处置。排查出来的危旧房屋属于可以作加固处理的,由专业建筑设计单位制订具体加固治理方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治理办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镇乡(街道)组织实施。加固施工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承担;市建管局负责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二)原地整体拆除重建。危房整体拆除且所处位置条件允许原地重建的,按照原建筑规模由业主自行组织,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实施。相关部门做好配合,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项目按成本价一次性收取。房屋产权年限不变。
(三)整体拆除异地置换。排查出来的危旧房屋须整体拆除处理的,原危旧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政府安排城东新城建设区域安置余房按下列规定进行易地产权置换安置:
1.产权置换安置房屋面积按照原有房屋面积上浮30%,结合提供产权置换房屋实际套型就近上靠置换,置换用房套型面积分别为75㎡、㎡、㎡、㎡。
2.产权置换房屋按就近上靠户型面积以成本价置换,房屋产权人按原危旧房已使用年限以每年2%比例承担,按照成本价结合各自楼层系数结算,其余部分差价实行有责追偿;产权置换房屋超过上靠户型部分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3.原有房屋有附属用房的,产权置换时提供相应的附属用房不再结算差价,其中原有房屋的附属用房是小汽车库的,产权置换房屋无小汽车库的,提供储藏室一个并配置小汽车位一个;原有房屋没有附属用房的,产权置换房屋提供的储藏室按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小汽车位按照元/个结算差价。
4.原有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安置房屋面积按照专业机构测绘的面积为准。
危旧住宅房屋涉及的商业部分,在原地重建等面积置换或异地等价置换。
第十八条 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期间由产权人自行负责临时过渡。政府按原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房)每月20元/㎡标准提供临时过渡费,时限最高不超过6个月。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当城镇危旧房屋出现突发状况需采取应急处置的,按照“需撤必撤、能快尽快、平稳有序”的原则,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当地镇乡(街道)组织人员紧急撤离和安全隔离;公安、消防及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拒绝或阻挠撤离危旧房屋的,须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关人员实施撤离,并完成现场警戒。
第八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危旧房治理改造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并填写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申请书后向所在镇乡(街道)申请治理改造。所在镇乡(街道)在收到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申请书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把关。鉴定为D类的危旧房可由所在镇乡(街道)直接提出治理改造建议。
第二十一条 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方式由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治理改造验收合格后房屋方可交付使用,相关施工技术资料上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审计部门同时开展对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相关费用进行审计,其结果作为政府补助依据。
第九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三条 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加固处置的,在依法对房屋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后,不足部分费用由政府按照维修工程审计结果不超过50%进行补助,其余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
危旧房屋实施整体拆除异地置换的,房屋所有权人缴纳自行承担部分费用后的房屋差价,由房屋所有权人转让赔偿权利后的受让人依法向房屋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所得赔偿款纳入市危旧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
危旧房屋实施原地整体拆除重建的,政府按照建筑面积以元/㎡进行补助,其余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房屋所有权人可依法向房屋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
业主承担的费用,可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个人公积金,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指定城东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设立危旧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临时过渡费用和治理改造等项目补助。C或D级危旧房屋鉴定、巡查、监管等费用按属地原则落实。
第二十五条 异地安置房源由城东建设管委会统筹安排,危旧房拆除后的出让土地等资产归诸暨市城东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章 有责追偿
第二十六条 追偿的权利主体为经过鉴定确定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该房屋所有权人转让赔偿权利后的受让人。
第二十七条 追偿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向房屋建设单位进行追偿,房屋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造成房屋质量问题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张权利;追偿权利主体也可以向上述各方直接进行追偿,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有质量问题的房屋经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确定造成危害的原因、责任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评估确定其损失数额,由赔偿义务主体按照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仅限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相关赔偿权利的受让人应自行向有关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进行追偿,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主张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上的教育、卫计、水利、交通、文化、体育、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房屋的治理改造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落实。
第三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由镇乡(街道)和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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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府办建设局
供稿:陈红军周建杰
审核:袁吉苗戴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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