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
对大家来说都不陌生
但日常生活中能做到的
恐怕寥寥无几
不过诸暨人今后可要注意了
因为4月1日起
垃圾不分类将罚款!
近日,省政府出台《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推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今后的生活垃圾将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有害垃圾
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
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
废温度计
废血压计
废药品及其包装物
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
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
废胶片及废相纸
……
▲易腐垃圾
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类动物内脏等。
▲可回收物
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
废纸
废塑料
废金属
废包装物
废旧纺织物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废玻璃
废纸塑铝复合包装
……
▲其他垃圾
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上再行细分。
同时,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并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住宅小区等居民居住区域
应当分类设置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其中,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以集中设置;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害垃圾的具体类型分别设置专门的收集容器。
▲从事餐饮服务、农贸市场等场所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公共场所、商业楼宇、城市道路等区域
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
鼓励生产经营者以及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收集容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区域,应当逐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浙江还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相同。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中转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点)。
▲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确因缺乏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暂时需要混合收集、运输的,应当明确期限并向社会公告。
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居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集、运输。
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浙江将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处置前分选预处理,届时生活垃圾将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物,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易腐垃圾采用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置,无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生活垃圾跨省贮存、处置、利用的,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应当与接受方签订协议,并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
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来源
浙江发布
编辑
银育
审核
笨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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