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住建局否定权属证书法律效力,法院:撤销征收补偿协议!
基本案情:
年12月25日,原告老王与义乌县XX镇住宅开发公司签订《集资建房交付协议书》,约定原告向镇住宅开发公司购买房屋,年6月9日,老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老王,房屋坐落下车门街号,使用权面积68.6平方米。
年3月28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老王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年6月8日,市住建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XX区块房屋认定事项结果公示》,认定老王户位于下车门号房屋的土地面积为58.5平方米。
年7月6日,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甲方与乙方老王,丙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丁方(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份,其中第二条被征收房屋载明“乙方的房屋坐落于义乌市XX街XX号,属于上述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经确认,被征收房屋的房屋类型为垂直房,房屋用途为商住混合,土地类型划拨,土地面积58.50平方米”;第十二条其他约定第二款载明“认定房屋占地面积58.5平方米和登记不符,对此有异议。并保留后续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后,老王将住建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应撤销。
根据庭审查明,原告老王持有职能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在上述权证被撤销之前产权明确,应以权属证书登记来认定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被告住建局仅凭其与五部门联合下发的《XX区块房屋认定事项结果公示》认定的面积即否定权属证书的法律效力,径行对土地面积平方米中的10.1平方米决定不予补偿,依据不足。
裁判结果:
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予撤销。因原告对涉案房屋具有合法产权,在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撤销后,被告义乌住建局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原告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