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企业破产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企业破产保障,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提高管理人职业积极性,根据浙并购办〔〕4号《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市府办《关于企业风险化解有关事项协调会议纪要》,结合我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破产援助基金,是指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欠佳背景下,按规定用于支付、垫付、救助破产相关费用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企业破产援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滚动补偿、严格把控和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四条企业破产援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政府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万元;
(二)法院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资金;
(三)社会机构或者个人自愿捐助的资金。
如破产援助基金的可使用额度少于万元,由市法院、市财政局、市风险办共同向市政府提出申请,通过政府财政部门拨款形式将破产援助基金额度补足为万元。
第五条企业破产援助基金,一般用于下列企业破产案件的破产费用补偿:
(一)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零,或者明显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二)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驳回的破产案件。
第六条每件破产案件的援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破产案件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档案保管费用。
第七条市法院、市财政局、市风险办共同成立破产专项资金审批小组,专门负责对企业破产援助基金的管理和审批。
第八条需要使用企业破产援助基金时,由管理人在破产案件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费用证据,经审判部门据实审定后,报破产专项资金审批小组审批。
第九条市法院、市财政局、市风险办应加强企业破产援助基金的使用监管。
第十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破产援助基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诸暨市人民法院、诸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编辑
熊慧
主编
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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