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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诸暨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气

用水用电价格政策出台

为贯彻落实省、绍兴市和诸暨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政策,2月12日,市发改局印发《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诸发改价〔〕9号),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气、用水及电价政策进一步明确。

1

企业供水价格下调10%

1.企业非居民用水价格下调0.29元/立方米;由原来的每立方米2.90元调整为2.61元。

2.特种用水价格下调0.45元/立方米;由原来的每立方米4.50元调整为4.05元。

3.政策执行时间自年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期限为3个月。

2

企业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下调10%

1.非工业污水、一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下调0.24元/立方米,由原来的每立方米2.4元调整为2.16元。

2.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下调0.35元/立方米,由原来的每立方3.5元调整为3.15元。其中,重污染行业废水污水处理费分质分档收费标准仍按诸发改价〔〕13号文件规定执行。

3.政策执行时间自年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期限为3个月。

3

企业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到户价格按现行用气价格下调10%,执行期限为年2月1日至4月30日。

4

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2.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3.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4.上述电价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年2月1日至4月30日。

5

上述企业扶持政策措施执行期满后,企业用气用水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丨诸暨发布

编辑丨子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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