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及时组织员工返岗,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推我市经济实现“开门红”,根据《绍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阶段性保障企业用工的意见》(绍市防控办〔〕1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相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一、激励企业复工复产补助
(一)申请主体
年2月28日前,市外员工返岗率达到75%及以上的我市工业、建筑业、外贸、商贸服务等非公企业(含国资占比不高于1/3的企业)。在我市已经承接在建项目的市内外非公企业参照执行。
(二)补助标准
上述企业的市外员工在年2月21日(含)之前返岗的,按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在年2月22日至2月25日返岗的,按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在年2月26日至2月28日返岗的,按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市外员工乘坐政府“就业专列”返岗的,不再重复补助。
(三)核算方式
1.“市外员工”指在我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单独缴纳工伤保险除外,下同)的绍兴市外员工。
2.“市外员工返岗率”按企业实际返岗市外员工(含春节期间留岗市外员工)与上年度年底市外员工相比核算,由属地镇街负责核定。企业上年度年底市外员工,以年12月底实际社保参保人员为准。
3.补助金额按企业市外员工返岗人数和实际到岗时间核算。
(四)申报流程
1.申请主体于年3月5日前,将诸暨市企业年12月市外员工名册(附件1)、诸暨市企业市外员工返岗备案表(附件2)、诸暨市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审批表(附件3)报属地镇街。
2.属地镇街负责核实企业市外员工返岗率及返岗员工相关资料,于年3月15日前填报诸暨市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审批汇总表(附件4)和诸暨市企业返岗市外员工信息汇总表(附件5)报市人力社保局。
3.承接我市在建项目的市内外非公企业,其“激励企业复工复产”补助,按流程向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在镇街配合下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于年3月15日前汇总报市人力社保局。
4.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局拨付兑现。
二、加强市场化引才激励
(一)申请主体
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与我市企业签订委托招聘协议,为我市企业引进首次来诸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人员的非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奖励标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年2月11日至3月31日期间,为我市企业引进首次来诸就业人员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单独缴纳工伤保险除外)满3个月的,按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
(三)核算方式
奖励金额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符合条件员工的实际人数核算。
(四)核算方式
1.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主体于年7月31日前,填报招工引才奖励审批表(附件6),并附相关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与企业签订的委托招聘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联系人:赵暾,联系。
2.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局拨付兑现。
附件:1.诸暨市企业年12月市外员工名册
2.诸暨市企业市外员工返岗备案表
3.诸暨市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审批表
4.诸暨市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审批汇总表
5.诸暨市企业返岗市外员工信息汇总表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引才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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