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浙江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浙江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进行了部署。
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包括: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具体情况为
1
自年5月1日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
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长到年4月30日。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3
自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浙江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通知强调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来源|浙江发布
编辑|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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