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诸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开了三起典型安全生产处罚案件,一起来看看这些企业为什么被罚吧!
诸暨市铭磊矿业有限公司
违反操作规程案
年2月21日,诸暨市安监局矿山科会同专家对诸暨铭磊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矿2名作业人员进入矿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其作出了警告,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第4.17项“矿山企业应按照GB/T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也就是说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该规定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矿区。
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12.20”高处坠落事案
年12月20日,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作业人员在诸暨市枫桥镇新择湖村下西湖自然村进行电信线路整治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市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单位作出处二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诸暨市城西弹簧厂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年5月12日,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诸暨市城西弹簧厂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市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经常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到位。
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面前无小事
希望每一家企业都重视起来~
来源丨诸暨安监
编辑丨蝶舞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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