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正式实施,必将有力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最终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为了加大对《监察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我们将推出音频专栏:我读《监察法》,帮助大家在聆听中学好《监察法》。
今天,诸暨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杨尉平为我们读《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敬请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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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读法人感悟
诸暨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杨尉平
留置作为监察机关的重要调查措施,在监察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等作了规定。规定本条的目的是将留置这一重要的调查措施确立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法定权限,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要学深悟透《监察法》,在法治框架下忠实履职尽责。
一是学懂弄通。认真参加委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专家讲座和科室研讨,结合平时自学,系统学习《监察法》条文,通过经常学、反复学、逐字逐句学,全面掌握条文内容、吃透精髓要义,切实提高自身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
二是科学运用。《监察法》赋予监察委一系列调查措施,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在办案实践中,留置、询问、查询、调取等多项调查措施的综合运用,让我们的“手脚”更灵敏、突破更有效。
三是自我约束。执法者必先守法、监督者必受监督。《监察法》对监察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后我将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强化自我监督,坚决防止以案谋私、滥用职权等行为,始终坚守底线,严格依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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